地方频道:  济南  菏泽  青岛  威海  莱芜  日照  烟台  济宁  淄博  临沂  德州  东营  潍坊  滨州  泰安  枣庄  聊城    咨询热线:0531-66818844 手机:13455179580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本网站将竭诚为各界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拆迁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房地产经营开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承发包及总分包、工程质量索赔、工程款追索等各类纠纷的仲裁和诉讼代理,为各类建设企业代理项目投资和融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建设工程承发包等专业合同的谈判、制作及相关非诉讼法律事物。
   服 务 项 目
·法律咨询、培训业务
·行政诉讼业务
·行政复议业务
·民事诉讼、仲裁业务
·刑事诉讼、申诉业务
·听证业务
   合 作 媒 体
·山东卫视
·齐鲁晚报
·山东法制报
·中国舆论监督网
·北京法制报
·济南电视台
   实 用 指 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什么情况下的拆迁是合法的
·拆迁维权,打好信息战
   推 荐 文 章
·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管
·济南市拆迁公告
·关于征地公告
·征地拆迁“三不公”实为官
·安徽黄山市叫停“游客扮日
·湖北襄阳警方清除涉嫌卖淫
       法 律 联 盟
 
首页-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房屋拆迁律师

征地拆迁“三不公”实为官员政绩观作祟
 
时间:2011-8-4 22:18:21 来源:土地征收律师网

 

  征迁“三不公”实则政绩观作祟

  专家认为,首先要做到公开,即切实完善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记者近期赴福建、广西、浙江等省区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现象,加剧了征地拆迁矛盾。

  “三不公”现象抬头

  有关专家认为,“三不公”现象凸显部分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发展观存在问题,亟待扭转。

  记者发现,补偿不公开的操作手法当前在许多地方盛行。在浙江省,“一些村做征地拆迁时,召集村民代表大会一般都不事先公布,等村民代表一个个签到完毕,才宣布征地议题,不管大会结果如何,最后村干部就以村民代表的签到名单作为同意征地的依据。”浙江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补偿不公开也成为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暗箱操作的一部分。

  在广西来宾市,一些乡镇负责人毫不讳言地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我们征地拆迁都不用公布有关补偿标准等信息。”

  征地补偿中还存在随意性较大、补偿评估不公正问题。广西合浦县建设局有关负责人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近年来,该县通常采取适当提高补偿标准的办法来减少征地拆迁中的群体事件,而补偿标准提高幅度一般是根据群体事件涉及问题大小、上级领导关注重视程度等具体情况而定。

  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补偿评估方面缺乏公正性。福建永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去年7月为了征得永安市曹远镇清水池村青龙机砖厂依法拥有使用权的取土矿山,与该机砖厂签订了一份补偿框架协议,将依据中介机构对被征用矿山合理评估后确定补偿费。然而,让青龙机砖厂负责人刘如康万万没有料到的是,他的补偿费竟被“压低”了。

  刘如康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根据协议,我们双方共同委托福建建友评估事务所对我机砖厂被征矿山进行补偿评估。该事务所第一次评估得出的补偿费是400多万元,但代表永宁高速建设指挥部签协议的永安市交通局一位负责人打电话给该事务所,要求评估的补偿费在100万元左右。

  福建建友评估事务所工作人员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证实,永安市交通局一名负责人曾要求“压低”补偿费,结果双方至今未达成补偿款支付协议。

  福建省永安市交通局副局长张福明解释,高速公路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都是没有统一标准的,补偿费需要由项目业主与被征地对象逐个商定。他说,永宁高速项目征用青龙机砖厂的部分取土矿山,我们当时就考虑到给予100万元补偿费用已经是足够了,一是不能任由被征地方“狮子大开口”,二是支持国家项目建设,该做出牺牲的,也要牺牲。

  此外,不同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补偿不一还造成了“同地不同价”的不公平现象。福建省永安市燕南办事处埔岭村因地处城乡结合部,该村大多数耕地目前都已被征用。今年70岁的埔岭村原村委会主任黄生友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该村的耕地目前主要是被政府工业园区、高速公路和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征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征地补偿最高,一亩可达9万元以上,最低的是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一亩才3.5万元左右。

  黄生友说,去年,永宁高速公路因建设需要而征用了一些村民的耕地,被征地村民看到补偿款要比开发房地产征地低,抵制情绪都很严重,这在一定程度上给高速公路的建设制造了不小的“麻烦”。

  浙江省农业经济学会学长、中国村社促进会副会长顾益康认为,因不同项目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差异造成的这种不公,背离了市场经济原则,也说明现行的诸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要充分与市场接轨。

  “三不公”现象导致纠纷频发

  “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现象导致被征地群众对政府缺乏信任,征地拆迁纠纷频发。

  福建省永安市曹远镇清水池村是该省去年开建的永宁高速公路项目征地较多的村,村民刘如响家被征用了3分地,“去年,镇干部口头说,征地补偿按国家高速建设征地规定,但始终没有公布这些规定。被征地的村民虽然拿到了补偿款,但心里都想不开。”刘如响说,“人人都知道,哪一户叫得响,和征地干部有关系,补偿就会多一点;不会叫又没关系的,补偿就少。要想多得一些,只有去当‘钉子户’。”

  许多负责征地拆迁的基层干部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征地拆迁事先最好不公布,公布了群众就很可能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各种干扰;补偿标准和补偿多少也最好不公开,主要是怕公开了后,失地农民的要求会没完没了,影响到社会稳定。

  不公开的操作更为个别地方违规征地打开了方便之门,令监管部门难以察觉。刘如响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去年10月,永安市一些部门借修高速公路,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征用了村里40多亩耕地。被征地村民没人知道,这块地将用来干嘛。”

  《经济参考报》记者看到,这宗“搭车”被征地位于永宁高速不远、当地人称之为杨梅岭的山坳。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陈志凌向《经济参考报》记者确认,杨梅岭这宗地块正准备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负责征地工作的曹远镇党委副书记粘忠毅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杨梅岭的这宗地将用来建设一家新型建材厂,由于企业已表示强烈的投资意愿,镇里考虑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允许企业一边建厂,一边抓紧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政府亟须建立科学的政绩观与发展观

  据有关专家介绍,国家明确规定,征地拆迁部门须事先告知被征地对象,补偿标准等相关事项也须在被征地拆迁村组进行公开公布,补偿费用需评估决定的,必须要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单方面敲定的评估结果是不合法的。

  顾益康说,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中之所以惯用“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的做法,其追求土地财政、与民争利的政绩观可见一斑,凸显地方经济发展方式亟待加快转变的问题。在向土地要财富思想的指导下,土地增值收益被地方政府独享。基层干部也受到既要向农民要地、又要维护稳定的双重要求,难以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顾益康表示,“三不公”现象还从侧面反映出,有关部门对征地拆迁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失灵。“有的地方征地拆迁本身就是不合法、不合规的征地拆迁,需要捂着、盖着,既不想让上级部门发现,更不想把事情置于社会大众监督之下。”

  一些专家和群众认为,各级各部门只有依法依规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才是真正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维护失地农民利益的根本。顾益康说“征地拆迁补偿必须要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而做到这‘三公’,首要的就是公开,就是要切实完善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永安市曹远镇清水池村村民刘如响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只要是政府事先公布征地拆迁事项,公开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和客观公正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我相信,绝大多数失地农民都不会有怨言。”

  “后征拆时期”管理问题多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在东南沿海部分省区调研时发现,有的地方将一大笔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一分了之后,没有充分重视解决被征地人员的生活生产等长远问题;还有的地方在实施高速、高铁等公共基建项目过程中,造成沿线及周边生态环境破坏。基层干部和专家指出,这些“后征拆时期”出现的管理问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值得高度重视。

  征地拆迁村竟变成了“赌博村”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广西南宁调研发现,城市周边农村地区耕地已被大量征用,一些被征地村逐渐刮起一阵“赌风”,出现了“补偿款今天到手,明天就送上赌桌”令人痛心的现象。

  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龙岗村地处该市重点开发的五象新区,全村有1.17万人,该村有一半的耕地已被征用。“村里被征耕地平均每亩获得补偿7.8万元,少的人家有四五万元,最多的有120多万元。”村干部雷志云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得到补偿款的村民有选择盖房子、买车子的,但对于没有一技之长的中年人来说,征地款就成了寻找赌博刺激的资本。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来自广东等地的赌博集团纷纷进入龙岗村开设赌场,吸引众多村民参赌。

  征地拆迁村成了“赌博村”仅是“要地不要人”的安置方式显现的隐患之一。《经济参考报》记者调研发现,这种安置方式带来了不少社会管理的隐患问题。

  首先,安置社区及周边社会治安混乱。据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介绍,2009年以来,针对龙岗村附近村屯出现的赌博现象,公安部门已先后开展过两次打击行动。但在警方打击行动过后,一个规模更大的赌场在龙岗村周边村屯不时变换位置出现,查不胜查。还有一些地方,失地农民的安置社区大多数房屋出租给了外来流动人员,安置区成了流动人员的传销窝点。

  其次,一些失地农民家庭矛盾加剧。广西南宁市龙岗村一些村民对当地的赌博歪风深恶痛绝,村民说:“赌博把整个安置后的新村搞得乌烟瘴气。一些刚拿到征地款的村民开始只是玩几块钱的小赌注,后来就越陷越深,越赌越大。赌博引发的家庭矛盾随处可见,村里还出过因父亲嗜赌如命,欠下高利贷,最后被儿子打死的悲剧。”

  第三,一些失地人员“一夜暴富”却面临返贫风险。浙江省农业经济学会学长、中国村社促进会副会长顾益康说,除了参与赌博以外,一些被征地农民由于不具备掌控较多财产的经验和能力,在获得巨额补偿款后还常常是相互攀比,盲目消费,这些都很容易导致失地农民返贫。

  基建项目“延伸性损害”增多

  福建省永安市曹远镇清水池村村民刘维传家原有一亩五分地,去年因福建省内永宁高速公路建设,刘维传家需要被征用一分地。今年春季来临,刘维传准备种地时突然发现,自家一分地被永宁高速征用后,剩下的一亩四分地无法再种稻子了。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来到刘维传的地里看到,由于高速公路建设,阻断了原来赖以耕作的水源,同时因高速公路地基高出地面有10米左右,在公路打地基的过程中,大量碎石滑落并堆积到了地里,被断了水源同时又被碎石压覆的地已难以再像以往一样被耕作。

  刘维传指着荒了的地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过去,我家这一亩五分地一年可以种上两季水稻,能收1500多公斤谷子,至少值3000元。现在,被征用了一分地,获得一次性补偿3000多元,仅仅相当于地里过去一年的收入。剩下的一亩四分地因为高速建设而被荒了,有关部门对此应该有个说法,要给我们合理补偿。”

  类似现象在湘桂高速铁路沿线也存在。湘桂高速铁路广西来宾段从2009年开工建设以来,沿线地里的甘蔗、玉米、水稻等庄稼每逢下雨就要被淹。

  良江镇良江社区小良村18队村民李玉芳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没有修高铁之前,雨下得再大,玉米地也不会那么严重的被淹过。

  良江镇良江社区党支部书记蒙加春说:“湘桂高铁来宾段一带大片庄稼地原来的灌溉和排洪水系是自西向东走的,南北走向高铁开工建设后,切断了这里的自然水系,雨水无法排泄畅通,积留在高铁沿线两侧,导致大面积庄稼被泡。”

  据当地干部介绍,仅湘桂高铁广西来宾段沿线良江镇、凤凰镇两个乡镇,去年汛期约有1500亩的甘蔗、玉米、黄豆等农作物严重被淹,并造成大面积绝收,主要原因都指向高铁施工。

  抓紧破解“后征拆时期”管理难题

  顾益康等专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将征地拆迁补偿一分了之求平安是目光短浅、不负责任的做法。而应该针对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差、后续生活保障缺失等特点,建立多元保障机制,对被征地农民适当补偿和提高养老待遇,同时加强对被征地村集体的支持,扶持村组织发展集体经济,在保护失地农民利益和保障村集体经济发展之间寻找到较好的“结合点”。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研发现,“后安置时代”管理问题鲜有人管,主要是目前大多数地方在征地拆迁后没有常设机构或固定人员为失地农民服务,解决征地拆迁的后续问题。基层干部建议,首先,因地制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失地农民“后安置时期”的矛盾调处和利益诉求。其次,加快建立与“后安置时期”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

  失地农民安置区出租房多、人员杂乱,很容易成为传销、赌博等藏污纳垢之所。加强这一特殊社区管理,是失地农民群体社会管理的又一新课题。

  基层干部及专家建议,首先,健全失地农民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其次,以多种培训活动为主要载体,切实提高失地农民综合素质,特别是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第三,安置社区周边治安管理要及时跟上,公安派出所应优先考虑在安置社区附近布点分支机构。

  针对“延伸性损害”问题,基层干部及专家建议,首先要完善施工规划。良江镇党委书记黄敬豪认为,湘桂高铁作为国家大型基建工程,从规划建设之初就应充分考虑沿线排洪设施等配套建设要与工程同步开展,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给地方带来的“人造灾害”。其次,尽量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杨思远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铁公机”等公共基建项目在征地建设过程中给地方生态环境、土地耕作带来的一系列“延伸性损害”补偿规定,及时补偿到位,及时修复因建设带来的生态破坏和缓解矛盾冲突。

  司法强拆制度须“补漏”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开始实行司法强拆,却在征收司法强拆的执行过程中普遍遭遇到阻力和困难,甚至出现暴力对抗司法机关等不和谐现象。基层法院干部及有关专家指出,一些地方之所以在征收司法强拆过程中遭遇执行难题,主要原因在于司法强拆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亟须“补漏”。

  首先,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然未得到有力保障。《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一些地方实施强制拆迁前,对于被执行人先行司法控制是法院在司法强拆中的普遍做法。“强拆时,实现人房分离有利于减少暴力对抗及人身伤亡发生,但法院必须同时着力解决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不要加剧矛盾。”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说。

  其次,法院介入征收执行活动有碍司法公信力。让本来应当居间裁判的法院具体实施行政性质的强制执行,承担强制拆迁任务,如果行政拆迁缺乏实质性正义,而法院所进行的审查仅限于形式性、程序性审查,“法院和行政机关扭成一股绳来对付相对人”之类的猜疑在被拆迁户中就会十分普遍。

  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法院院长张永明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取消行政强拆,将强制拆迁的裁决权交给法院是一种进步,但法院自裁自执,必然使司法公信力遭遇危机。

  再则,法院行政案件管辖强制性规定空缺。一些基层法官坦言,在现行司法体制之下,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执行中,往往对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和障碍难以排除和克服,不仅影响司法公正性,也不利于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完善司法强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福建省三明市市长刘道崎等人主张将“强拆裁决”和“强拆执行”分开。

  他们认为,司法强拆如果不以裁执分离制度为前提,统一由法院执行庭或行政庭实施,可能会导致滥权、侵权和腐败。较理想的方案应该是: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包括受理被征收人对违法拆迁行为的起诉。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建议,司法强拆应贯彻人道、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护理念,防止简单粗暴压制被拆迁群众。

  专家还指出,在征收司法强拆过程中还应强化有效的舆论监督与拓宽权利救济渠道。“无救济则无权利,无监督则必滥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能否实现真正的制度进步,必须强化强制执行过程的舆论监督,必须拓宽权利救济渠道。”朱孝顶认为。

·2017年农村土地征收管
·济南市拆迁公告
·关于征地公告
·征地拆迁“三不公”实为官
·安徽黄山市叫停“游客扮日
·湖北襄阳警方清除涉嫌卖淫
·网民热晒“短命建筑” 海
·村民追讨征地补偿五年未果
·北京朝阳路最牛钉子户房屋
·国土部公布二季度住宅地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山东省最新的土地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法律服务
·果树补偿标准
·戴宗贵诉青岛市崂山区征迁
·烟台关于对调整征用土地中
·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
·涉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裁
·泰安市城市市区征用集体土
·法律咨询、培训业务
国际贸易法律 外商投资法律 反倾销法律 公司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法律 房地产法律法规 拆迁补偿法律 金融法律法规 证券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法律 合同法律法规 婚姻家庭法律
损害赔偿法律 票据法律法规 执行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法律 海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律 物业管理法律 省高院规定 行政法律法规 医疗法律法规 保险法律法规
拆迁征地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 http://www.sdzsbc.cn All Rights Reserved 拆迁律师 山东拆迁律师 济南拆迁律师 拆迁补偿律师 山东拆迁补偿律师
拆迁法律咨询 土地征收律师 土地纠纷律师 山东土地征收律师 山东土地纠纷律师 济南土地征收律师 土地纠纷律师 土地划拨律师 山东土地划拨律师 济南土地划拨律师
济南拆迁律师 青岛拆迁律师 菏泽拆迁律师 济宁拆迁律师 烟台拆迁律师 潍坊拆迁律师 淄博拆迁律师 德州拆迁律师 日照拆迁律师 枣庄拆迁律师 威海拆迁律师
东营拆迁律师 滨州拆迁律师 泰安拆迁律师 聊城拆迁律师 临沂拆迁律师 莱芜拆迁律师
地址:山东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 邮编:250022 电话:0531-66818844 传真:0531-66818844 手机:13455179580 总访问量: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ICP备09026801号 | 设计维护:亿企互联 友情链接: 山东拆迁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动平衡机 | 医疗纠纷律师网 |山东征地补偿律师| 山东土地征收律师
默罕迪植物染发 | 激光打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