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安置社区及周边社会治安混乱。据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介绍,2009年以来,针对龙岗村附近村屯出现的赌博现象,公安部门已先后开展过两次打击行动。但在警方打击行动过后,一个规模更大的赌场在龙岗村周边村屯不时变换位置出现,查不胜查。还有一些地方,失地农民的安置社区大多数房屋出租给了外来流动人员,安置区成了流动人员的传销窝点。
其次,一些失地农民家庭矛盾加剧。广西南宁市龙岗村一些村民对当地的赌博歪风深恶痛绝,村民说:“赌博把整个安置后的新村搞得乌烟瘴气。一些刚拿到征地款的村民开始只是玩几块钱的小赌注,后来就越陷越深,越赌越大。赌博引发的家庭矛盾随处可见,村里还出过因父亲嗜赌如命,欠下高利贷,最后被儿子打死的悲剧。”
第三,一些失地人员“一夜暴富”却面临返贫风险。浙江省农业经济学会学长、中国村社促进会副会长顾益康说,除了参与赌博以外,一些被征地农民由于不具备掌控较多财产的经验和能力,在获得巨额补偿款后还常常是相互攀比,盲目消费,这些都很容易导致失地农民返贫。
基建项目“延伸性损害”增多
福建省永安市曹远镇清水池村村民刘维传家原有一亩五分地,去年因福建省内永宁高速公路建设,刘维传家需要被征用一分地。今年春季来临,刘维传准备种地时突然发现,自家一分地被永宁高速征用后,剩下的一亩四分地无法再种稻子了。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来到刘维传的地里看到,由于高速公路建设,阻断了原来赖以耕作的水源,同时因高速公路地基高出地面有10米左右,在公路打地基的过程中,大量碎石滑落并堆积到了地里,被断了水源同时又被碎石压覆的地已难以再像以往一样被耕作。
刘维传指着荒了的地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过去,我家这一亩五分地一年可以种上两季水稻,能收1500多公斤谷子,至少值3000元。现在,被征用了一分地,获得一次性补偿3000多元,仅仅相当于地里过去一年的收入。剩下的一亩四分地因为高速建设而被荒了,有关部门对此应该有个说法,要给我们合理补偿。”
类似现象在湘桂高速铁路沿线也存在。湘桂高速铁路广西来宾段从2009年开工建设以来,沿线地里的甘蔗、玉米、水稻等庄稼每逢下雨就要被淹。
良江镇良江社区小良村18队村民李玉芳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没有修高铁之前,雨下得再大,玉米地也不会那么严重的被淹过。
良江镇良江社区党支部书记蒙加春说:“湘桂高铁来宾段一带大片庄稼地原来的灌溉和排洪水系是自西向东走的,南北走向高铁开工建设后,切断了这里的自然水系,雨水无法排泄畅通,积留在高铁沿线两侧,导致大面积庄稼被泡。”
据当地干部介绍,仅湘桂高铁广西来宾段沿线良江镇、凤凰镇两个乡镇,去年汛期约有1500亩的甘蔗、玉米、黄豆等农作物严重被淹,并造成大面积绝收,主要原因都指向高铁施工。
抓紧破解“后征拆时期”管理难题
顾益康等专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将征地拆迁补偿一分了之求平安是目光短浅、不负责任的做法。而应该针对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差、后续生活保障缺失等特点,建立多元保障机制,对被征地农民适当补偿和提高养老待遇,同时加强对被征地村集体的支持,扶持村组织发展集体经济,在保护失地农民利益和保障村集体经济发展之间寻找到较好的“结合点”。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研发现,“后安置时代”管理问题鲜有人管,主要是目前大多数地方在征地拆迁后没有常设机构或固定人员为失地农民服务,解决征地拆迁的后续问题。基层干部建议,首先,因地制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失地农民“后安置时期”的矛盾调处和利益诉求。其次,加快建立与“后安置时期”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
失地农民安置区出租房多、人员杂乱,很容易成为传销、赌博等藏污纳垢之所。加强这一特殊社区管理,是失地农民群体社会管理的又一新课题。
基层干部及专家建议,首先,健全失地农民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其次,以多种培训活动为主要载体,切实提高失地农民综合素质,特别是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第三,安置社区周边治安管理要及时跟上,公安派出所应优先考虑在安置社区附近布点分支机构。
针对“延伸性损害”问题,基层干部及专家建议,首先要完善施工规划。良江镇党委书记黄敬豪认为,湘桂高铁作为国家大型基建工程,从规划建设之初就应充分考虑沿线排洪设施等配套建设要与工程同步开展,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给地方带来的“人造灾害”。其次,尽量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杨思远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铁公机”等公共基建项目在征地建设过程中给地方生态环境、土地耕作带来的一系列“延伸性损害”补偿规定,及时补偿到位,及时修复因建设带来的生态破坏和缓解矛盾冲突。
司法强拆制度须“补漏”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开始实行司法强拆,却在征收司法强拆的执行过程中普遍遭遇到阻力和困难,甚至出现暴力对抗司法机关等不和谐现象。基层法院干部及有关专家指出,一些地方之所以在征收司法强拆过程中遭遇执行难题,主要原因在于司法强拆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亟须“补漏”。
首先,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然未得到有力保障。《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一些地方实施强制拆迁前,对于被执行人先行司法控制是法院在司法强拆中的普遍做法。“强拆时,实现人房分离有利于减少暴力对抗及人身伤亡发生,但法院必须同时着力解决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不要加剧矛盾。”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说。
其次,法院介入征收执行活动有碍司法公信力。让本来应当居间裁判的法院具体实施行政性质的强制执行,承担强制拆迁任务,如果行政拆迁缺乏实质性正义,而法院所进行的审查仅限于形式性、程序性审查,“法院和行政机关扭成一股绳来对付相对人”之类的猜疑在被拆迁户中就会十分普遍。
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法院院长张永明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取消行政强拆,将强制拆迁的裁决权交给法院是一种进步,但法院自裁自执,必然使司法公信力遭遇危机。
再则,法院行政案件管辖强制性规定空缺。一些基层法官坦言,在现行司法体制之下,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执行中,往往对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和障碍难以排除和克服,不仅影响司法公正性,也不利于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完善司法强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福建省三明市市长刘道崎等人主张将“强拆裁决”和“强拆执行”分开。
他们认为,司法强拆如果不以裁执分离制度为前提,统一由法院执行庭或行政庭实施,可能会导致滥权、侵权和腐败。较理想的方案应该是: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包括受理被征收人对违法拆迁行为的起诉。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建议,司法强拆应贯彻人道、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护理念,防止简单粗暴压制被拆迁群众。
专家还指出,在征收司法强拆过程中还应强化有效的舆论监督与拓宽权利救济渠道。“无救济则无权利,无监督则必滥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能否实现真正的制度进步,必须强化强制执行过程的舆论监督,必须拓宽权利救济渠道。”朱孝顶认为。 |